2007年11月27日 星期二

台灣的米糖相剋過嗎?

新式製糖廠尚未發達之前,臺灣的農家以種植米穀、雜糧為主。一般農家亦有種植甘蔗以供舊式製糖業者之所需,然其栽培面積有限,尚不足臺灣總耕作面積之5%。新式製糖廠興起之後,因為總督府的獎勵政策與糖廠的銳意經營,蔗作面積在短期間之內急速竄升。糖業的興盛提高了甘蔗的價值,不少稻田即因此轉為蔗作,這轉作自然是有利農民的。不過,對糖公司而言,稻作與蔗作的可替代性卻是不利的。糖廠在訂定其採集區域內的甘蔗收購價格時,不得不顧慮農民培育甘蔗的機會成本,亦即被放棄耕種的稻作之產值。當米業興旺,稻價高抬時,蔗價若不跟漲,則收購不到足量的甘蔗,故米市的景氣必然會威脅到糖業的利潤,而反之亦然。由於兩種產業有彼此牽制的現象,文獻上因而有「米糖相剋」之說。(引用自:古慧雯、吳聰敏,〈論「米糖相剋」〉)

我認為以上古慧雯、吳聰敏的論述忽略一個很大的因素:殖民政府。臺灣當時受日本殖民,因而屬於殖民式經濟,和其他非殖民地區的經濟取向不同。也就是說,一般的非殖民式經濟體,以本國自身利益做為最大考量,而殖民式經濟體,則以殖民母國利益做為最大考量,故母國的經濟變數,才是左右殖民地經濟的關鍵。
殖民式經濟的農業通常有一大特色:經濟作物栽種量遠大於糧食作物栽種量。故隨著甘蔗栽種量大增,自來米的栽種量也隨之減少;但在日本成功培育出符合日人口味的蓬萊米後,即大量改種蓬萊米,故蓬萊米的流向大多和甘蔗一樣運銷日本,以供應日本飲食所需。故蓬萊米性質上雖屬糧食作物,但因其主要流向為出口日本,故實際上應屬於經濟作物。則既然蓬萊米和甘蔗皆為經濟作物,其產量皆隨需求多寡決定,故兩者相剋與否,非臺灣農民可決定
且文中提及糖廠訂定甘蔗收購價格時,須顧慮農民培育甘蔗的機會成本,亦即放棄種米損失的利潤。但當時臺人改種甘蔗,多因總督府的半強迫式推廣,其甘蔗收購價為總督府統一訂定,故價格被壓得極低,且強迫收購,以利日本企業化經營糖廠降低成本,故米價高低並不直接影響甘蔗收購價,如適逢甘蔗產量過多,或甘蔗需求量下降,甘蔗收購價還可能再壓低。且當時總督府為增加日本投資客之利潤,大量兼併臺農土地,以求大量生產降低成本,則臺農既為佃農,更加對種植何作物沒有主導權。蓬萊米輸出價格亦被如此控制,不論糖米的價格或栽種面積,都由日本視其需要而決定,故應沒有米糖相剋的現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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